Article 17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水质要求和水环境容量,核定该水域纳污负荷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该水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监督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