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二)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管护责任人予以管护技术指导;
(四)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
(五)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将保护档案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