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供水企业未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非居民用户的准确抄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