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登记时,应当向采矿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经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三)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四)矿山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

(五)依法设立矿山企业或立项的审批文件;

(六)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七)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采矿登记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其复核审批,符合第十三条和本条规定者,准予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者,书面回复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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