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三)有必要的安装、维修设备和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