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三)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

(七)纠正违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八)协调处理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

(九)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十)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