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

(二) 侵占或者毁坏堤防、险工、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设施及其通讯、照明、监测等设施的;

(三) 围垦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四)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 倾倒矿渣、砂石、煤灰、泥土、垃圾等物体的;

(六) 在属于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挖掘、葬坟的;

(七) 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行为。

在有堤防河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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