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和决定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场规划,指导市场建设;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为市场提供服务,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施对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