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将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明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