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

(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山坡、林地以及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园林文物及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