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在组织编制的详细规划中,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标准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