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养护巡查制度。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发生故障和损坏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抢修城市排水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作业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设施时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暂停使用相关设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临时补救措施,为居民排水提供便利服务。

沿线用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的排水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