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堤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岷江干流(含金马河)、沱江干流为堤防外坡脚以外30米;

(二)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䢺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中心城区除外)为堤防外坡脚以外20米;

(三)区(市)县管理河道为堤防外坡脚以外10米;

(四)中心城区河道的护堤地范围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根据防洪规划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