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及防护设施;

(二)占用城市道路改变使用性质的;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满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或超限车辆的;

(五)未经批准在桥涵上行驶的车辆超过桥涵负荷限制的;

(六)未经批准依附桥涵架设各种管线或修建设施的;

(七)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接用电源、安装其它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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