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主管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不作出书面决定的,视为撤销主管机关的决定,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复议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人民政府领取复议决定,逾期不到复议机关接收或者拒不签收复议决定通知书的,视为撤回申请。
经人民政府复议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应持复议决定通知书到主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