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负责人应当佩戴明显标志,负责维持秩序,并指定不少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五分之一的人员佩戴统一标志,协助执勤的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佩戴标志的样式,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一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