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