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本条例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二)查阅、复制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应提供方便;

(三)担任不需要侦查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经人民法院同意并派员在场的情况下,也可以会见在押的被告人;

(四)就案件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五)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合法理由,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公告发布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推迟开庭时间;

(六)对坚持无理要求、故意隐瞒重大情节、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或者解除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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