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发增加企业负担的规定、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部门制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上级查处机关撤销;
(二)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制发的,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撤销;
(三)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撤销;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发的,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撤销;
(五)省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发的,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撤销;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发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