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禁止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捐献财物用于办会、办节等各种活动;

(二)强制企业刊登广告和订购报刊、杂志、书籍、音像制品等;

(三)强求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

(四)强求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不必要的会议,并提供活动经费;

(五)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向企业索要或强买强卖产品、物资;

(七)要求企业承担不应当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旅游费、餐饮费、会议费、修车费、购物费等各种费用;

(八)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或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要求企业支付费用;

(九)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之外,强制企业参加培训、接受考核或检查评比等,要求企业无偿提供劳务;

(十)利用垄断经营地位额外增加企业费用;

(十一)其他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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