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Section 3 其他规定Article 40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Article 3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