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国家建设需要占用自治县土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划拨或者出让手续,核发土地证书后,方可使用土地。

禁止用地单位和被占地单位私有协商占地。

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

建设项目竣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实际用地,超过审批面积用地的,按违法占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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