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下列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一)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场所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体育健身、健美、体育娱乐、体育康复、体育旅游;

(三)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

(四)体育技术培训、体育咨询、体育彩票销售和体育中介服务;

(五)以体育组织的名义和使用体育专用标志等体育无形资产进行的经营活动;

(六)宾馆、酒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等场所附设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

(七)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