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渔饲料的;

(二)渔饲料的包装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三)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渔饲料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使用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渔饲料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渔饲料添加剂或者在渔饲料中添加其他禁用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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