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以下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措施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捕捞渔具和捕捞方法;
(二)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等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三)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
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须经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采捕、销售不符合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