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Article 4Amende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协调、征询和论证机制,保障地名管理所需经费。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