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者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并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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