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未清理施工场地,或者未拆除临时建筑和施工设施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内,未按规定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地点销纳、处理的,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
(五)将特种垃圾随意倒入公共垃圾场(站)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买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粪便的,给予警告,并按每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的,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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