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附属设施建设用地,按国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有关部门应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设施建设以及人民防空工程供水、排水、供电等提供必要条件。

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建设,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和电价优惠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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