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三)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五)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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