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绩效考核;

(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保障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六)组织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处置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