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