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费用。
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赔付费用中给付;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受益单位给予补偿;
(三)保险赔付费给付不足或者受益单位无能力补偿的,受益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四)对跨地区调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装备物资消耗,省、市(州)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