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现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或者无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指导和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