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二)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三)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四)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和扑救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
(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