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习和应急疏散演练。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督导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内容。

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本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新闻、广播、影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