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贫困人口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及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改善贫困地区医疗设施条件。建立贫困人口健康档案,为贫困人口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有机衔接机制。

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在其所在县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可以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服务模式。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