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地质灾害频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者禁止开发地区的贫困户,按照科学规划、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进行科学选址,结合当地特色和民族文化特点,统筹规划建设安置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加大对安置点的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安置点的住房、用地、用水、用电保障,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开展验收。
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改善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的产业扶持、金融扶持、教育扶持、就业扶助以及困难救助,对易地扶贫搬迁户的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公共服务给予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