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取水被许可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的涵养保护、规划管理和节约用水等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从水资源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源保护地的经济补偿。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