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禁止从事下列妨碍河道行洪安全与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水库大坝、防潮防洪堤或者排灌渠堤上垦殖、铲草、放牧、烧砖瓦、挖坑、扒口、取土、爆破;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采石取土;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

(四)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五)在河道、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渣、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

(六)其他危害河道和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