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自治县的医疗卫生事业,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加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兴办集体、私营、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完善的城乡医疗卫生体系。
自治机关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和农村常见病的防治。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妇幼、老年等卫生保健事业。
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抓好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医务人员到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和边远乡镇从事医疗、卫生保健工作,并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的补贴。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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