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帮助贫困村、贫困户制定发展规划,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对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方重点倾斜。对失去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有计划的移民扶贫开发。

自治机关扶持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异地开发。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扶贫政策和实际需要,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产业化开发、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信息,移民搬迁在投资、金融、物资、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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