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自治州内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各项金融业务,加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自治州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经营、资源开发、发展多种经济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

自治州支持办好农村信用社,增强为农牧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功能。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及其他金融机构。

自治州依法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改善金融运行环境。

自治州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