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自治州依法对州内林木、林地、草原、草山和耕地等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界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予以确认,受法律保护;如需变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鼓励集体和个人对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承包开发,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立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加强州内土地的管理,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
自治州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州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