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以促销名义销售烟草制品的,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将未成年人作为烟草制品促销对象的,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开展烟草制品促销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