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应当根据规划建设必要的交通、服务设施及保护设施,逐步改善游览条件。

崀山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开发区、度假区、生活区和楼堂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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