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编制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内容。

机场、车站、大型商场、文化娱乐、旅游景区(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