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活动,但确因公共利益等 特殊需要并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一)设置市场、摊点;
(二)堆物、作业、搭建设施;
(三)开展宣传、经营或者娱乐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占道的设施和物品。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