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

(三)按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实现垃圾日产日清,防止蚊蝇孳生;

(四)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约定的其他义务内容。

责任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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