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种子法》和本条例,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林木种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使用的林木种子质量进行抽查时,应当依照林木种子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样品由被抽查者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